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
巷2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8年度訴字第147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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