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365號
原 告 張可欣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等必要事項,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及訟爭
事件,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之,如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