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86號
原 告 賴思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泳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相關證明),並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