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7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心怡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伍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10048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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