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林玉蘭
訴訟代理人 楊蕙怡 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壹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