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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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58號原告 簡瑞敏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