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附民原告 楊繕華 被告 卓威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502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唐于智
法官陳秋君法官何佳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