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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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749號原告 王錦儀
黃冠儒 被告 黃鴻仁
安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麗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6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