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於民國103年2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檢察官起訴之同一犯罪事實尚有可能構成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罪,而有應行辯論之必要,應予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3月25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