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歐陽格 被告安立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子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