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達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達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達郎因賭博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聲請定易服勞役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7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王達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上揭判決書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
16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罰金新臺幣捌仟元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附表:受刑人王達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賭博│賭博│├──────┼──────┼──────┼──────┤│宣告刑│罰金新臺幣│罰金新臺幣│罰金新臺幣│││5000元│5000元│7000元│├──────┼──────┼──────┼──────┤│犯罪日期│105年8月12│105年9月21│105年11月19│││日│日│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105年度偵字│105年度偵字│││字第1840號│第9664號│第1142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105年度簡字│105年度簡字││事實審││第1468號│第1924號│第2265號││├──┼──────┼──────┼──────┤││判決│105年10月28│105年11月10│105年12月26│││日期│日│日│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105年度簡字│105年度簡字││判決││第1468號│第1924號│第2265號││├──┼──────┼──────┼──────┤││判決│105年11月22│105年12月10│106年2月3│││確定│日│日│日│││日期││││├───┴──┼──────┼──────┼──────┤│是否為得易服│是│是│是││勞役之案件││││├──────┼──────┼──────┼──────┤││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彰化地檢署││備註│106年度罰執│106年度罰執│106年度罰執│││字第14號│字第8號│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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