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翁惠玲 被告 陳鉉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30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孫淑玉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