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3199號、第3943號、第4087號、第4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二七三六號合議由受命法官就起訴書事實欄一㈠部分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就起訴書事實欄一㈠部分所犯係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由本院合議庭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洪培睿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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