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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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福祥 等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