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 紀佳吟 即債務人相對人 陳永展 即債權人上列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假扣押,經高雄地院裁定准許(案號:101年度司裁全字第86號)並經查封聲請人之財產(案號: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4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所有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卷9-24頁)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又債權人如已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時,應將該起訴資料向本院為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陳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