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