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鄉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鍾興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稅務局新化分局請求退還房屋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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