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118號聲請人乙○○○
3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非訟事件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屬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之事件,而聲請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段○○號5樓之3,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