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653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林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繪U壹仟■癡晙m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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