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063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蔡明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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