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晏綺 代理人 洪瑞霙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聖哲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父母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
況,如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動產(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如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已提出部分無庸補提)。
㈡請以明細表列方式說明各筆債務之發生時間及原因(應補證
明資料)及有無其他連帶(含連帶保證)債務人,並陳報前次聲請更生駁回後迄今之還款情形,暨有無向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債權人(含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請求個別協商。
㈢補正聲請人其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資料(如有其他兄弟姊妹
均應分擔扶養父母之義務),如其他兄弟姊妹無能力共同負擔父母扶養費,則應舉證證明之。另應補正每月支出扶養費新臺幣10,000元之證明文件。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回覆書,其中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列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請聲請人陳明原因,並陳報負欠上開債權人之債務總額及債務證明文件。
㈤請具體就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每月收
入含薪資及補助款等其他收入,每月支出含依法應受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如支出扶養費之人有數人,應共同支出等相關證明資料)以明細表列方式計算,以證明無法負擔協商時之協商款項(亦即有連續3個月以上每月收入總額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無法負擔每月協商款項)。並陳明有無向協商銀行再行協議減低每月還款數額?㈥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司執字第21637號、100196號、98
年度執字第21612號、28551號、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
6號外,有無強制執行事件、訴訟事件、更生、清算、或破產、和解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中,如有請陳報其案號。
㈦提出聲請人擬清償各債權人之更生方案(應記載①清償之金
額。②3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③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有特別情事者,得延長為8年。)及所提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