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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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71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5關於判決確定日期「101.07.02」、「101.09.05」之記載,應更正為「102.07.02」、「102.09.05」。
理由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5關於判決確定日期欄「101.07.02」、「101.09.05」之記載,係「102.07.02」、「1
02.09.05」之誤寫。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