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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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929號聲請人 許聰彬 上聲請人許聰彬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所開立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一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