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9號原告 李淑娟 兼訴訟代理人 吳永杉 被告 吳林美淡
吳永諺 吳秉叡 吳孟靜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林唐緯 律師被告 吳連珠
吳昆瀛 吳昆耀 吳蕙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柯月美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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