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永茂 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7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0+1)x34x10=3,7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各項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2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暨 陳報 協商不成立當時或最近三個月以上之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詳列平均每月收入或支出之計算式)。
五、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100年11月29日起至102年11月2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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