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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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元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元璧(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阿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8,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6,941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