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五三號
聲請人DONALD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六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東姓名│股數││備考││號│││││││├─┼─────────┼─────────┼───────────┼────────┼────────┼──┤│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證明書0一0一│高大綱│壹佰││││││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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