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調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調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調字第319號聲請人 黃思穎 相對人 邱琳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時亦有適用,同法第40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錯誤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本院對該帳戶所有人請求返還匯款金額,而該帳戶為相對人所有,業據本院依聲請人聲請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明確,又相對人住所地係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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