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李璨安 被告 姜志豪 上列被告因違法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劉得為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