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元陸拾捌萬伍仟參佰肆拾肆元,及按附表所示期間、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得按給付時原告掛牌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美金貳拾貳萬捌仟肆佰元,並得按供擔保時原告掛牌即期外匯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汰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汰捷公司)於民國(下同
)93年6月16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簽訂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書第1條約明:「本約定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立約人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貴行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保證書則載明:「連帶保證人丙○○等今向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汰捷公司(下稱債務人),對貴行之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1億元為限額,願與債務人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等語,有約定書、保證書可證。
㈡被告汰捷公司乃於93年6月17日簽具「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
契約」,期限至94年6月17日,約定概括委請原告在美金
100萬元之限額內,由被告出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委請原告開發信用狀,就該信用狀項下匯票之金額予以墊款,有原告代墊之「進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可稽,每筆遠期信用狀項下由原告所墊付之款項到期日為每筆債務均150日之清償期,其利率按原告訂定上開結匯還款報告書之遠期信用狀利率百分之6.05計付,上開墊款如有遲延清償時,除仍應按放款基本利率加年息百分之2.5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超逾6個月部分,分別依附表所示利率加1成、2成計付違約金。惟被告就原告所為墊款,仍尚有美金685,344.11元欠款,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兩造所簽保證書已載明合意由鈞院管轄,而被告汰捷公司對
上開已到期之借款,迭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丙○○依保證書約定,於上開1億元之限額內,應與被告汰捷公司負連帶保證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以維權益。
三、證據:提出被告變更登記表1件、保證書1件、約定書3件、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1件、開發信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進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遠期信用狀授信紀錄卡各3件、副提單背書及擔保提貨申請書1件(均影本)、被告戶籍謄本1件、外幣授信利率表、新台幣放款利率表各1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汰捷公司、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變更登
記表1件、保證書1件、約定書3件、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1件、開發信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聲明書、進口墊款結匯還款報告書、遠期信用狀授信紀錄卡各3件、副提單背書及擔保提貨申請書1件、外幣授信利率表、新台幣放款利率表各1紙為證,是原告之主張堪予採信。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再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吟玲附表:
┌──┬──────┬───────┬───────┬────────────┬──┬───┬───┬│號次│應給付金額(│利息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開狀│到期日│信用狀│││匯票金額,單││││日││號碼│││位美金)├──┬────┼──┬────┼──────┬─────┼──┼───┼───┤│││利率│起迄日│利率│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逾期超過6││││││││(民國下│(%││內按上開遲延│個月部分按││││││││同)│)││利率加1成│上開遲延利││││││││││││率加2成││││├──┼──────┼──┼────┼──┼────┼──────┼─────┼──┼───┼───┤│1│159,552.11│6.05│自94.3.│9.80│自94.5.│自94.5.13起│自94.11.13│93.│94.5.│4AG2/0│││││26至94.│5│13至清償│至94.11.12止│起至清償日│12.│12│0202/8│││││5.12││日止││止│3││271│├──┼──────┼──┼────┼──┼────┼──────┼─────┼──┼───┼───┤││265,680│6.05│自93.12.│9.80│自94.5.│自94.5.3起至│自94.11.3│93.│94.5.│4AG2/0││2│││2至94.5.│5│3至清償│94.11.2止│日起至94.│11.│2│0201/0│││││2││日止││94.11.│30││271│├──┼──────┼──┼────┼──┼────┼──────┼─────┼──┼───┼───┤││260,112│6.05│自93.11.│9.80│自94.4.│自94.4.26起│自94.10.26│93.│94.4.│4AG2/0││3│││24至94.│5│26至清償│至94.10.25止│起至清償日│11.│25│0196/0│││││4.25止││日止││止│22││271│├──┼──────┼──┼────┼──┼────┼──────┼─────┼──┼───┼───┤│合計│68534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