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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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己○○○○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法定代理人乙○○○
丙○○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5年度促字第530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零叁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書記官魏慧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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