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 告 蔡侑融
被 告 蔡水來
被 告 蔡水敏
被 告 蔡昱良
訴訟代理人 蔡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