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方永舟
訴訟代理人  蔡宜璋
訴訟代理人  洪健凱
被   告  蔡侑融
被   告  蔡水來
被   告  蔡水敏
被   告  蔡昱良
訴訟代理人  蔡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21日下午3時,在本
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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