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2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詩宇 (即 黃書賢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
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應以被繼承人 黃火金 之全體遺產為撤
銷標的,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請參酌卷附遺產分割協
議書,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黃火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號○○○鎮○○段1341、134
2、1342之8、1343之4地號○○○鄉○○段1871、1872地號
土地○○○鎮○○段20建號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
遮隱)。
四、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巷○號房屋之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或房屋稅籍
證明。
五、原告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或其上載之原始執行名義均係於本
件遺產分割行為成立後核發,其債權成立之時點尚有未明,
應提出相關證明。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正確之訴
之聲明及附表、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