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7457號
上 訴 人 曾鍾任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素珠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