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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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72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被 告 丁○○
戊○○
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