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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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721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庚○○
被   告 丁○○
      戊○○
      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7 年度 雄簡 字第 6721 號裁定(98.02.2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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