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944號
原   告 乙00000000
被   告 庭安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
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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