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0號
聲請人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振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豪門彩色印刷事業股│臺灣銀行頭份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壹拾肆萬壹仟壹佰│0000000││││份有公司 陳國政 │││柒拾肆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