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蔡雅梅 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台日通電梯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台日通電梯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尚未核定該公司八十九年、九十年及九十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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