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告 王啟全 被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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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台北市○○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右當事人間,因被告 林德利 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九十年交易字第四三四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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