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180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九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二三二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九○三、六○四九、六二二四號,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三五○、三五一、三五二、三五三、三五四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九、八三六六、八四九○號,九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三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陳志忠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志忠明知存款帳戶乃個人財產得喪變更之表徵,擅自交付不詳之人使用,足以使實際使用者隱匿真實身分與他人進行交易,交易對象遭使用者以虛假身分矇騙,卻無從知悉追查交易對象之真實身分,對於詐欺集團實施詐騙財物行為有所助益,卻仍基於縱使有人利用其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某時,閱覽報紙上租用金融帳戶廣告,將其開設之京城商業銀行(下稱京城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嘉興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寄送至臺中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男姓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其等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以該二帳戶作為匯款工具,透過網際網路在露天拍賣網站及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張貼刊登出售商品訊息,致使買家 王詩雅李慈敏賴玫芸章宏韶洪瑞言李靜芬蔡政翰蔡燕青陳彥華譚克緯劉啟民劉靜恬 等十二人上網閱覽後,不疑有他,陷於錯誤結標購物,依指示匯款至陳志忠前揭帳戶內,款項旋遭提領一空。買家匯款之後遲未收到所購物品,賣家音訊全無,始知受騙,後報警處理,查獲上情(買家住居所、交易網站、交易商品、匯款金額、匯款帳戶、匯款時間均詳如附表所載)。
二、移送或報告機關,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移送併辦情形,均詳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件被告陳志忠經合法通知未曾到庭,惟其於警詢及偵查中業已坦承犯行,對於被害人受騙匯款至其名下帳戶亦不爭執,卷附之被害人警詢調查筆錄、拍賣網站交易紀錄、拍賣網站會員資料、金融機構函文、戶籍查詢資料、前科紀錄表等傳聞證據多為公務員職務上或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予以採納之,無礙被告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本件之傳聞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等規定,具備證據能力,此合先敘明。
二、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無諱,除此之外:㈠、被告係事實欄所載京城及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戶,有各該金融機構函送之開戶約定暨申請書、印鑑卡、身分證及健保卡、歷史交易紀錄在卷可憑。㈡、被告曾寄送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出租帳戶與不詳男子,有其提出之寄貨收據附卷足查。㈢、被害人王詩雅、李慈敏、賴玫芸、章宏韶、洪瑞言、李靜芬、蔡政翰、蔡燕青、陳彥華、譚克緯、劉啟民、劉靜恬等十二人分別閱覽拍賣網站出售商品訊息後結標購物,繼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如附表所示帳戶,匯入後金錢旋遭提領一空,始知受騙等情,除有前開歷史交易紀錄外,業據全體被害人供述屬實,復有卷附之拍賣網站交易資料、跨行交易歷史紀錄查詢資料、存摺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委託書、跨行匯款申請書、拍賣網站會員資料等足稽。㈣、詐欺集團假冒他人名義行騙,取得人頭帳戶規避查緝之招術,業經政府及媒體大力宣傳及警示,被告斷無不知之理,在此認識之下,猶出租帳戶與素未謀面之不詳之人,置帳戶於不詳之人實力支配下,與時下帳戶為詐欺集團收購作為詐騙匯款工具之情節相當。從而,被告提供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詐騙各該被害人匯款至被告帳戶內,被告係提供帳戶以利詐欺集團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施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七七號判例釋之甚明。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提供帳戶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詐騙被害人時使用,係對正犯資以助力,惟未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十二名被害人,係以一個幫助行為,觸犯十二個幫助詐欺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之附表編號二部分處斷。被告係幫助犯,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減輕其刑。檢察官僅就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九之犯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未論及其他部分,惟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其效力及於全部,而本件被告如附表之全部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業經敘明,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之後,檢察官始就如附表編號十至十二之犯行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酌,難謂允洽。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未及審酌部分犯罪事實,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判決。爰依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供述、被害人之指述、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及前案紀錄之記載,審酌被告年富力壯,不思進取,貪圖小利擅將帳戶出售他人使用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時未受刺激;出售帳戶與詐欺集團成員,使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便利進行虛假網路拍賣交易之犯罪手段;目前無配偶,為家中長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對於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十二名被害人提供助益,被害人數非少,先後詐騙金額合計為十一萬八千六百元,破壞人與人中間以信賴為基礎之社會秩序,所造成損害非屬輕微;未有前科之品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五、末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四九○號併辦部分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中被害人王詩雅部分(即附表編號一部分),係屬相同,此部分並無擴張審理範圍之情,附此敘明。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志偉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偵查案號│買家│買家│交易網站│匯款金額│帳│匯款時間│││││住居所│交易商品│新臺幣│戶│年月日│││││││││時分│├──┼────────┼───┼───┼────┼────┼─┼────┤│1│99偵5903│王詩雅│臺北縣│露天拍賣│6000元│京│99.03.19│││99偵8490││├────┤│城│12:13││││││SHARP│││││││││手機│││││││││WX-T923│││││├────────┴───┴───┴────┴────┴─┴────┤││5903: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8490: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2│99偵6049│李慈敏│臺北市│奇摩拍賣│25000元│京│99.03.19│││││├────┤│城│11:19││││││LV肩背包│││││││││M4014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3│99偵6224│賴玫芸│臺北市│奇摩拍賣│12000元│京│99.03.19│││││├────┤│城│13:40││││││LV南瓜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4│99偵6224│章宏韶│高雄市│奇摩拍賣│15000元│京│99.03.19││││││LV斜背包││城│12:23││││││M4014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5│99偵緝350│洪瑞言│臺北市│露天拍賣│4000元│京│99.03.19││││││PSP掌上││城│12:18││││││型遊戲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6│99偵緝351│李靜芬│臺北縣│露天拍賣│8100元│兆│99.03.19│││││├────┤│豐│18:15││││││APPLE│││││││││iphone│││││││││手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7│99偵緝352│蔡政翰│臺北市│露天拍賣│16000元│兆│99.03.19│││││├────┤│豐│12:23││││││APPLE│││││││││iphone│││││││││手機││││││││├────┤││││││││華碩小筆│││││││││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8│99偵緝353│蔡燕青│臺北縣│露天拍賣│9000元│兆│99.03.19│││││├────┤│豐│13:21││││││蘋果筆記│││││││││型電腦││││││││├────┤││││││││Wii主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9偵緝354│陳彥華│臺北市│露天拍賣│4000元│兆│99.03.19│││││├────┤│豐│13:12││││││日立牌除│││││││││濕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9偵7369│譚克緯│臺北市│露天拍賣│4500元│兆│99.03.19│││││├────┤│豐│12:47││││││MSI│││││││││U100筆記│││││││││型電腦│││││├────────┴───┴───┴────┴────┴─┴────┤││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99偵緝359│劉啟民│臺北市│奇摩拍賣│8000元│京│99.03.19│││││├────┤│城│12:24││││││腳踏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2│99偵8366│劉靜恬│臺中市│露天拍賣│7000元│兆│99.03.19│││││├────┤│豐│12:56││││││SONY手機││││││││├────┤││││││││捷安特牌│││││││││腳踏車│││││├────────┴───┴───┴────┴────┴─┴────┤││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