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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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鎮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