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99年9月17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楊國煜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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