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倫宇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