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6,778元,應繳裁
判費77,3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82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