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6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