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麗君 即三茶手作飲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路竹分行客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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