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裕和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79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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