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1年度羅小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羅小字第480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蘇偉譽

被告 田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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