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184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4年3月17日本院所為94年度抗字第18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條、495條之1、466條之1第1、4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及委任律師,茲限該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饒鴻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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