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0.11.20│89.12至94.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偵字第16355號│90年毒偵字第161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易緝字第20號│94年上易字第470號││實│││││審├──────┼──────────┼──────────┤││判決日期│94.2.7│94.5.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易緝字第20號│94年上易字第4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7│94.5.2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4277號│94年執字第74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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